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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錄用通知後,被告知不招了。

用人單位在簽訂聘用合同前主動告知應聘者不予聘用的,應當為應聘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應聘者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但在來上班前被告知停止聘用,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應聘者造成的損失。

在招聘和錄用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有不誠信行為,即口頭或書面告知應聘者不予錄用,給應聘者造成損害,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未簽訂聘用合同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在告知應聘人員被聘用後,告知其不能被聘用的,應當為應聘人員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對已簽訂聘用合同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報酬。因為聘用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合同,否則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考生因誤工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應聘者已經開始工作,但用人單位突然停止錄用,也應結清未發工資,並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明明知道不能錄用應聘者,為什麽還要告知其錄用信息?有的用人單位面試後會收到更好的候選人申請,所以需要放棄之前承諾的候選人。此外,為了保險起見,有些用人單位可能會先口頭或書面告知應聘者,再進行背景調查等核實工作。但這種做法容易引起考生的不滿,建議用人單位謹慎處理。

用人單位在簽訂聘用合同前主動告知應聘者不予聘用的,應當為應聘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應聘者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但在來上班前被告知停止聘用,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應聘者造成的損失。建議用人單位在人才招聘過程中保持誠信,避免給應聘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提供虛假情況,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得少於壹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