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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是答案的書證。

手機短信屬於書證:手機短信和書證的相似之處在於功能相同,都是用記錄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意思來證明事實。區別在於記錄的方式和記錄內容的介質不同。普通書證以文字和符號的形式在紙上記錄壹定的內容。手機短信用數字信號在非紙質存儲介質上記錄同樣的內容。

認為短信屬於視聽資料的觀點:客觀上,短信與視聽資料最相似。第壹,感知。手機短信和大部分視聽資料都需要借助壹定的工具或手段轉化為文字或圖形再被人感知;第二,存在形式。以磁介質而非文字符號的形式存儲在非紙質介質上;第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區別。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手機短信的證據形式應屬於書證。首先,手機短信作為數據電文的類型之壹,也是通過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錄和反映發送者的思想內容,思想內容是可以被人識別和復制的。其次,書證是以某種物質為載體而存在的。我們應該對物質載體做壹個擴展的解釋,不局限於紙張,可以包括家具、塑料、照片等。還應該包括隨著科技發展而不斷湧現的新型磁介質載體,如手機、電腦等。只要它能儲存和保存某些信號,就可以作為證據。第三,書證由物質載體和證明案件的內容組成,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