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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道路執勤民警當場開具的簡易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自開具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加收的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2.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被道路執勤民警依法扣留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持車輛扣留憑證、本人駕駛證(駕駛證依法被扣留或者無駕駛證持本人身份證的)和機動車行駛證(或發票、憑證)到分局、交警大隊處罰窗口辦理。
3.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信息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在得知違法信息後,可以持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到分局或者交警大隊的處罰窗口接受處理。
關於車輛違章的處理,不僅僅是可以用自己的名字處理車輛違章,也就是說,不僅可以用自己的車處理違章,開別人的車也可以處理違章。車輛違章對應的處罰主要是指違章者、車輛所有人(車主)和車輛管理人,針對的是實際駕駛車輛並造成違章的駕駛員,而不僅僅是針對車輛所有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並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200元以上(不含)罰款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壹般程序。
第五十三條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接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