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第二條主要職責。
(壹)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交通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和通信業運行情況,統計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通信業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
(四)提出工業、交通和信息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計劃和年度計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並組織實施,引導行業技術創新和進步,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推動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促進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