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妳的問題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法院稱未在壹個月內提交證據”意味著妳的情況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法律效力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再組織質證”,也就是說,妳再次提交證據時,人民法院不再組織質證。更直接的後果是,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妳可以用兩種方法解決這種情況。第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是,除非對方同意質證”,如果妳的證據能得到對方認可,就可以質證。但是這種方法壹般不太好做,除非妳能想出壹些其他合理的辦法來得到對方的同意。如果對方沒有訴訟律師,那就試試。
第三,另壹種方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第壹審程序中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庭審中提供。如果妳能向法庭說明該證據屬於“新證據”,法庭仍會組織質證。但這種情況需要充分說出來,法官才能相信是“新證據”。妳要充分說明這個證據是以前不知道的,是“新發現的”。
4.總之,過了舉證期限就很難舉證了。請做好準備,采取其他措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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