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二十二條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確定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三十條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和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應當在到達安置地後三十日內,向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擔任預備役軍官,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上級軍事機關批準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