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章由公安交通部門在駕駛證車管所核區處理的,可自處以罰款之日起三至十五日或更長時間內消除記錄;
2.違法行為在駕駛證車管所核區外由公安交通部門處理的,可以自處以罰款之日起七日至十五日或者更長時間內消除記錄;
3.如果長時間沒有消除記錄,請拿交款單到違章交警隊查詢。
查詢駕駛證違章的具體方法如下:
1.到各市各區縣交通大隊辦事大廳,通過觸摸查詢終端進行查詢;
2.登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對外服務網站,輸入車牌號和車輛發動機號,點擊查詢。
3.撥打語音電話查詢;
4.通過寫短信的方式查詢違規行為;
5、交通違章查詢工具,輸入車牌信息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
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