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是指男女雙方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相識並發生性關系,雙方不是戀人或者夫妻。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違反法律。根據刑法規定,雙方同意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壹般不構成強奸罪。但需要註意的是,凡與已滿12周歲但不滿14周歲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且明知其不滿14周歲的,以強奸罪論處;與不滿12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明知其不滿12周歲,均構成強奸罪。與妓女約會不同於嫖娼,嫖娼也是雙方自願的性行為。不同的是,嫖娼是有金錢交易的,而通常約妓女是沒有金錢交易的。賣淫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但不會是關於性的。
索要槍支的行為最早出現在歐美國家,逐漸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但基於我們這個社會、國家、民族的傳統精神和風尚,應該從性道德和性文明的角度對這種行為進行反思。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