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是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淫穢的專門描繪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圖書、期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
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