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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變動屬於崗位調整嗎?

■合富律師劉至翰專註於為客戶提供專業周到的法律服務。

★案件概況★

_2014 13、李某某入職福建某光電公司,崗位為工廠電工。2017 13,雙方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 12,其崗位不變,2018年4月。

_光電公司訴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約定,公司可根據經營業務需要及李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其工作崗位和職務,李願意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多次通過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李某某崗位變動。李某某拒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曠工20多天。2065438+2008年5月7日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當面通知。

_李某某於2018年5月6日向福建省安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光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8810.41(即4.5個月×6534.49元/月×2倍)。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李某某的請求,但光電公司不服裁決。

★爭議焦點★

1.用人單位因經營管理需要調整部門崗位是否合法?

2.員工因雇主部門變動安排拒不露面,以曠工為由辭退是否違法?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對內部部門進行了調整,因此所作的部門變動和崗位調整是合理的,員工不上班的行為被單位認定為曠工,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經過壹審和二審,法院最終決定不支持李的上訴。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9)閩05鐘敏2110。

★實用分析★

1.用人單位業務需要,部門崗位不變的情況下,屬於崗位調整嗎?員工可以拒絕嗎?

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業務發展的需要或者產品生產變化的需要,變更本單位的組織機構或者部門,導致勞動者所屬部門發生變化的。這不屬於工作崗位的變動,所以這種情況不屬於崗位調整。就像上述案例中,李某某的崗位是電工,單位因業務需要調整職能部門設置,由原廠務部門變更李某某。換到人力資源行政部後,工作依然是電工,工作地點和工資沒有明顯變化。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合理的,屬於單位行使管理自主權的範圍。

2.單位調整後員工拒絕上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

用人單位調整部門或者依法調整崗位,勞動者不服,以不在崗、不上班等方式單方提供勞動。單位往往會把這種行為認定為曠工,並給予相應的處罰。當達到壹定程度或曠工達到限定天數時,單位會因嚴重違紀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這樣單位的解除是合法的。即使員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部分地方的法院也不會支持。合富律師劉至翰特別建議,無論用人單位的調動行為是否合法,員工都不要沖動地采取正確合理的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