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應當由立案、審判機關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
第三條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