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文化遺產
重慶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修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同時,該委員會還積極推進文化創新,鼓勵文化產業發展,為重慶文化事業註入了新的活力。
第二,旅遊資源的開發
重慶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作為旅遊行業的主管部門,致力於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通過規劃旅遊線路,建設旅遊設施,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發展,為重慶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同時,該委員會還註重旅遊與文化的融合,推動文化旅遊的發展,為遊客提供更加豐富多彩的旅遊體驗。
第三,旅遊市場的監管
為了保證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重慶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加強了對旅遊市場的監管。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加強執法、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等措施,維護了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委員會還積極推進旅遊行業誠信建設,提升旅遊行業整體形象。
第四,文化旅遊推廣
為提升重慶文化旅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重慶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積極開展文化旅遊推介活動。通過舉辦文化節、旅遊節等活動,展示重慶的文化魅力和旅遊資源,吸引更多遊客前來旅遊。同時,該委員會還加強了與國內外旅遊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以促進重慶的文化旅遊走向世界。
總而言之:
重慶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在文化遺產保護、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市場監管、文化旅遊推廣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重慶文化和旅遊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7條規定: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全面協調旅遊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6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
重慶市旅遊條例
第2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旅遊資源保護、旅遊促銷、旅遊經營服務、旅遊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