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布局和均衡發展。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擬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及其設立和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和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七)律師在本所的權利和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原因、程序和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和修改程序;
(十壹)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章程還應當載明合夥人的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