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10月27日下午,南昌縣中學因上課聽歌被徐老師沒收。第二天,徐老師在這個被沒收的小靈通上看到攻擊自己的短信,徐老師找到學校領導,聲稱學生被惡意中傷。但學生小春將事件上升到“維權”層面,指責老師偷看短信內容,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要求老師公開道歉。(《江南都市報》165438+10月8日)關於此事,江西國風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軍華表示:按照規定,小靈通短信屬於私人信件,他人無權打開。學生上課違規使用小靈通後,老師只能收繳後妥善保管。學生發送的惡意短信內容和老師查看小靈通短信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和侵犯隱私,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類問題屬於道德範疇。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於今年6月1日生效。與修改前相比,這部包括7章72條的法律,從更高、更廣的法律視角全面突出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人都要查看自己的日記、信件等。經未成年人同意。其實很多人都明白,拆別人的信是違法的,但是電子信息具有無形的特性,沒有人看了之後才知道。偷窺者無視自己原本的違法行為。當然,現實中也有人明目張膽地看對方的短信,對方似乎也默默接受了這種習慣性的檢查,不敢提出任何異議。更多的人是無奈的,在別人的檢查和監督中看到了自己的自尊,卻依然不知道如何捍衛自己的自尊和權力。誠然,老師偷看學生短信是個例,但很多家長出於關心和愛護,總想多了解孩子,尤其是發現孩子情緒異常,學習成績下滑的時候。如果孩子不想回答或者總是有意無意地回避,父母就會通過不惜傷害孩子的方式得到想要的答案,比如偷看孩子的日記、信件、短信或者偷聽孩子的電話,甚至直接打電話到同學家裏。父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們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多了解自己的孩子,卻不知道這樣很容易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父母侵犯孩子隱私的嚴重後果是可能導致孩子犯罪。我個人認為老師和家長偷看孩子短信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民事侵權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壹般都是道歉。對於這種事情,孩子可以起訴報警。現實生活中,因侵犯他人隱私權而導致孩子離家出走、學生離校的情況屢見不鮮。也有很多人因為侵犯他人隱私而被送上法庭,關進監獄。這給全社會和每個公民敲響了警鐘。是真的。老師侵犯了妳的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的含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不及物動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嚴重情況。可以撥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