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反悔解除夫妻關系。
因為婚姻是人身關系,壹旦解除就很難逆轉,直接關系到對方的人身權利。因此,當事人自願離婚後,壹方很難獲得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支持。但是,壹方采用威脅、欺詐等非法手段,騙取對方解除婚姻關系,也是對另壹方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人對這種侵權行為應當向對方承擔什麽樣的民事法律責任,目前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如何更妥善的處理這類問題,還是需要壹個過程。但受害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之外的其他法律責任。
(2)壹方背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撫養,以及夫妻財產分割和夫妻債務分擔。
因為婚姻自由是以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的。因此,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壹旦與另壹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經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協議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壹般情況下,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協議,沒有法律上的理由支持,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
法律依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辱罵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