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對不按規定繳納團費的團員,其團組織應當及時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團費的會員,將按自行退團處理。
第十三條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取團員的團費,不得支付或者截留團員的團費,不得以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義要求團員支付“特殊團費”。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收取“特殊遊覽費”,須經共青團中央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