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和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必須填寫《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登記表》,並認真做好以下記錄:
1、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報警電話,還應記錄報警電話號碼;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4、車輛類型、車輛編號、是否含有危險品、危險品種類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車輛型號、顏色、特征及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不屬於交通事故或者不屬於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報案人向主管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如有人員傷亡或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相關部門。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或報告有關部門派人處理。交通警察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到達時間、事故地點、事故形式、初步調查的後果等現場簡要情況。如果需要額外的救援人員或設備,也應壹起報告。現場處置結束後,應當再次上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