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遂寧基層醫療機構(附件1)和遂寧縣(區)級(二級)醫療機構(附件2)的首次住院病種(以後執行新增病種),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如下。
(壹)在相應醫療機構的首次診斷和住院治療,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函〔2013〕189號)執行。
(二)對應醫療機構接受首診住院(符合向上轉條件的門診疾病)後轉到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轉入醫院按二級醫療機構標準差計算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遂府辦函[2013
(三)上級醫療機構轉到基層醫療機構住院的,轉院時不計算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在醫保政策基礎上增加5%,即按首次支付的支付比例為:
9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
90%的中心醫院;
壹級和非壹級醫院80%;
二級醫院75%;
二級醫院70%;
三、二級醫院65%。
按照第二種支付方式支付的比例是:
9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中心醫院;
壹級和非壹級醫院85%;
二級醫院80%;
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70%。
本條適用於遂寧市第壹批未納入且由上級醫療機構轉入基層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疾病。
(四)基層醫療機構可治療種和市、縣(區)、級(二級)醫療機構可治療種未能直接到市(外)內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最低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調整為:在市內上級醫療機構直接住院的,最低起付標準為800元,第壹次支付比例為45%,第二次支付比例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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