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的職責如下: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傷殘程度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程度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移、過戶等工作。;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和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
6、負責道路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治安工作。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移動車輛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報警:
(壹)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