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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擊教練在課堂上打了壹個7歲男孩。

小李受傷後住院采訪對象供圖

紅星新聞記者|陳慶元實習生|馬曉彤

編輯|任誌江編輯|郭莊

9月15日,山東青島7歲男孩小李在學習搏擊時,左手骨折。小李的父母向當地警方報案,小李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傷。小李的父母認為徐教練故意傷害小李,其行為是犯罪,而徐表示自己只是在示範腳的動作。案發後,警方認定該事件無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小李父母不服,近日向當地公安局申請復議。紅星新聞記者從健身房了解到,教練徐已離開該機構。記者多次聯系許,未得到回應。在格鬥場學習時被教練打傷,什麽情況下會構成故意傷害?有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分析,民法典對自擔風險原則有相關規定。如果妳在搏擊訓練中與教練打鬥受傷,那麽學員們要自擔風險。教練不構成民事侵權或故意傷害。如果教練沒有理由使用暴力幹預訓練,就是壹種體罰,滿足壹定條件就構成故意傷害。

7歲學生上搏擊課

家長稱,私人教練反復推擠踢打導致骨折。

為了讓孩子保持健康,王女士帶著壹雙兒女報名參加了山東青島的多項課程。在報名搏擊班時,專職健身人員向王女士推薦,教練徐在搏擊比賽中獲得過冠軍和亞軍,可以報名參加他的壹對壹私教班,壹節課200多元。試聽班結束後,王女士決定選擇徐。

然而,9月15日下午的壹堂私教課上發生了意外。王女士說,徐某多次推搡小李,最終導致7歲的兒子小李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微信官方賬號關於徐博的介紹。據受訪者稱。

王女士說,她是在孩子的陪同下來上搏擊私教課的。當時訓練了壹段時間,徐教練認為小李發揮不好,就停止了訓練。他先拎起小李的衣領,把小李往後推了幾步。後來看到小李還是練不好,王女士聽到徐說:“別打了,別打了。”

王女士向紅星新聞提供的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當時孩子在練搏擊,王女士壹直坐在健身室的凳子上,徐坐在另壹邊看小李和妹妹打架。期間,徐向小李招手,小李慢慢向徐走去。徐壹下子把他推了回去,孩子坐到了墊子上。起床後,他繼續和妹妹打架。

還有壹次,小李和妹妹在練搏擊的時候,徐壹腳把小李踹倒了,小李還沒有完全爬起來。許又朝小李踢了兩腳。小李站起來和姐姐打了壹架後,去找王女士。

王女士說,小李被踢後大叫壹聲,然後就開始哭。後來我繼續和姐姐練習的時候,姐姐發現小李的嘴唇由紅變紫了。“我聽說聲音很不對勁。就是那種受到很大傷害後發出的聲音。”

因為教練以前上課也會有類似的推搡,王女士當時覺得有必要學習格鬥這項運動,就陪著徐,沒有上前制止。

當時徐看到小李哭得厲害,就讓他在旁邊休息。小李去找王女士,說胳膊疼。王女士讓小李喝了兩口水,徐讓小李回去練習。這時,小李的胳膊已經擡不起來了。

王女士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向徐提出停課。然後,她帶著孩子去青島城陽古鎮骨科醫院急診科做了掛號檢查,9月15住院。根據醫院的診斷報告,小李左手“左尺骨中段骨折,斷端呈重疊狀”。住院16天後,小李出院了。

傷情構成輕傷。

健身房:涉事教練已被辭退。

9月16日,孩子家人報警。隨後警方調取了健身房的監控錄像。根據王女士提供的材料,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6月65438+10月65438+4月4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該分局對小李的傷情進行了法醫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小李的傷情構成輕傷。

經鑒定,小李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受訪者供圖

10月28日,65438,王女士收到了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王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調解過程中家人與警方的對話錄音。錄音顯示,警察回復了小李的父母。徐在做筆錄時表示,當時是在給小李示範自己的腳部動作,並不是故意傷害孩子。他還表示,警方已經仔細看過監控錄像。警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徐故意傷害小李,事件不能構成案件。

紅星新聞多次致電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及辦案民警,均未接受采訪。

註意,警方不會立案。受訪者供圖

事發後,兩個孩子的格鬥課都已經停了。王女士稱,全時健身曾與她協商,按照小李醫藥費的兩倍賠償,並要求與王女士簽訂保密協議,但王女士不接受。

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6月10日,10,全時健身還在其兒童版塊的微信官方賬號上推送了壹篇關於徐的文章。文章稱,徐作為專職健身超壹流搏擊教練,本周末將為學員們進行專題授課。165438+10月14日,王女士再次來到全時健身,工作人員通知她,徐已被辭退,其他工作人員被罰款。

紅星新聞從全時健身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徐已於數周前從全時健身離職,此事已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徐了解小李的傷情,徐當即掛了電話。記者給他發了短信,沒有回復。

最近小李已經復學了。據王女士介紹,醫生告訴小李壹年半內不要從事體育活動,否則造成二次骨折的概率為80%。王女士表示,如有必要,將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意見:

關鍵是傷是不是格鬥訓練和對抗造成的。

視頻中徐教練的行為屬於正常教學嗎?

兩位教授格鬥課程的教練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以他們的經驗,教練在實際教學中不應該“踢、打、推”孩子。

壹位姓廖的教練說,在小學員之間的實戰對抗中,教練可以在距離孩子兩到三米的地方觀察學員的動作,並提醒他們如何保護自己,而不是像視頻中的教練壹樣坐在旁邊。

壹位姓梁的教練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教學課程分為動作和實戰。兩個孩子打架是學習動作還是實戰,具體教學情況不壹樣。教練在教學過程中也需要控制力度。但無論如何,在正常的教學條件下,教練不應該給年輕學生示範動作。用腳踢是不規範的,容易傷人。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告訴紅星新聞,根據《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壹定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趙良善指出,格鬥訓練本身就是危險的。根據上述民法典規定的自我放任風險原則,如果小李在格鬥訓練對抗過程中受傷,那麽小李自擔風險,徐不構成民事侵權,也不構成故意傷害。

但趙良善在看過事發監控視頻後認為,如果小李不是在格鬥訓練對抗過程中受傷,而是如視頻所示,許用腳將小李打傷並造成輕傷,那麽許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趙良善建議,由辦案機關進壹步調查核實小李的傷情是否發生在格鬥訓練對抗過程中。本案最重要的是小李的傷是否是許某某在搏擊訓練對抗之外造成的。

對於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春輝認為,要看孩子的傷害是正常教學中的意外,還是有人故意傷害。

律師袁春輝告訴紅星新聞,教練和孩子之間的第壹次推搡,仍然可以認為是不正確的教學方式。但是第二次絕對不是常規的執教過程。如果孩子在和教練打架的過程中受傷,屬於教學中的意外。但是孩子沒有和教練壹起練習,教練沒有理由用暴力幹預訓練。教練可以指導動作,但絕對不能把孩子踢倒。這種行為是壹種體罰,但卻是壹種故意傷害。

趙良善律師指出,小李及其父母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在取得不立案通知書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同時,也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