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以路人為背景,不小心拍到了自己的照片,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作為頭像屬於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消除影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汙損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完整性的。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攝影師的職責如下:
1,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屬於侵犯人身權利,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
(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