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動員法,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共同領導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實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建議,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實施國防動員。
同時,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規劃、國防動員實施計劃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軍事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計劃納入戰備計劃。
《國防動員法》還規定,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工程和重要產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有國防功能。
“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進行國防動員的做法,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建立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國防動員體制機制,科學規範政府、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2009年4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長梁光烈在國防動員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向常委會會議作了說明。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動員健康發展,國防動員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針對市場經濟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和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
為了做好戰時救援工作,確保戰時能夠動員社會醫療衛生資源為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提供有力保障,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