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