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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話有短信通知嗎?

法律分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找到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