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