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案件;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