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安、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出具合法的醫學證明,供公安、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經證明其有效身份後,可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
2、因科研、教學、公安機關辦案需要查閱病歷資料的,須經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供患者查閱;閱後應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醫療機構受理查閱病歷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病歷書寫後提供;
3.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禁止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除參與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擴展數據:
1.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記錄(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2.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的科室(人員)或病區,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印或復制的病歷送到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
3.患者出院後,由專門科室或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壹保存和管理。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將住院病歷帶離病房時。,被監護人應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