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定賭博場所代理開設賭場罪的證據比較分類,基本包括:線上線下言詞證據的調取、遠程勘驗、現場勘驗、電腦硬盤數據恢復的司法鑒定、電話記錄和短信記錄、銀行轉賬明細等。,並重點介紹了認定這類犯罪的三類證據。1.遠程檢查。調查人員通過技術手段截獲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和登錄密碼,獲取使用該賬號的IP地址,然後在見證下用該賬號登錄,查看其下線代理和賭博會員的數量和姓名,並通過選擇開始日期生成綜合報告,顯示所選時間段內接受的投註額、代理比例、代理傭金比例和金額。做遠程檢查記錄,刻錄光盤。2.現場檢查:偵查人員扣押涉案電腦時,當場打開電腦,使用專業分析軟件查看涉案電腦的存放情況和瀏覽網頁的歷史記錄,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刻錄光盤。3.電腦硬盤司法鑒定:由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扣押的涉案電腦硬盤進行鑒定,提取涉案信息,還原電腦打開的部分賭博網站頁面。需要註意的是,電腦硬盤的恢復鑒定或手機短信的提取恢復鑒定,對鑒定設備和軟件的依賴性相當大,提取或恢復的內容有壹定的隨機性,甚至更換鑒定機構得出的結論也不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