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常見的法律文件。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對“書面合同”的理解變得更加豐富。以數據電文作為訂立合同的方式,是這次民法典修訂的亮點。根據本文第三段,其實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都可以是形成契約的方式。
作為引申,建議與《民法典》第491條第二款壹並解讀。《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對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是網購合同成立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