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合同的解除有三種:協商解除、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後自願解除合同,壹般以明示的書面形式為準,如簽訂解除協議、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協議解除是指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達到時,壹方取得並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對方提出異議的,需要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定解除是指壹方根據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也需要履行通知義務。此外,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罷免權行使期限的,應當在該期限內行使罷免權,期限屆滿不行使的,罷免權消滅。
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麽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聘用合同的範圍主要是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程度不同,國家在壹些重要方面仍對事業單位實行宏觀管理;
3.不同的管理和監督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