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異地備案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先確認是省內異地就醫還是跨省異地就醫。如果是前者,不需要備案;
2.如果是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持“社會保障卡”在參保地社保中心填寫“異地就醫審批表”進行登記;
3.經批準備案後,按照就近原則,在居住地定點1-3醫療機構,周期壹般每年確定壹次。經指定機構社保單位核準後,備案完畢;
4、跨省異地就醫結算,異地就醫人員應持參保統籌地區發放的“社會保障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政策(含門診和住院統籌)直接通過網上刷卡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