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說,根據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所以這個13歲的男孩只能算是“年少無知”。但從周的行為和鄰居的議論來看,這個13歲的殺手少年似乎已經變成了壹個“小大人”。他在案發當天兩次和女孩的父母通話,行兇者需要極大的心理力量才能做到這壹點。
然而,即使是壹個13歲的男孩,也能如此“淡定”,足以說明他的心理年齡和“成熟”。至少他知道自己做過什麽“壞事”。甚至在事發後還涉嫌“在班級群裏導演和演戲,意圖澄清嫌疑”,並強調“我才14歲”。這種偷雞摸狗的行為令人吃驚。不得不說,其過人的心理素質足以碾壓很多“成年人”。
當然,隨著故事的流傳,同壹個小區的幾名婦女反映,她們被實施襲擊的13歲男孩“跟蹤”了。壹位二十多歲的女士說,她被壹個13歲的男生“跟蹤”了三次。男生攻擊她,有壹次拍她的肩膀說:“阿姨,妳好帥,我好緊張。”
這些細節放在壹起是不可想象的。因為,某種程度上,這都是大人的惡作劇。所以也讓人產生強烈的不和諧感。而這種帶有邪惡行為的“* * *”又壹次讓人對法律處理的結果感到壹絲憤怒。
毫無疑問,《青少年犯罪預防法》的尺度受到了多次質疑。畢竟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受害的10的女生設計的,而不是為犯罪的13的男生設計的。而且,如何懲罰壹個成熟的“少年犯”,是壹個值得深入思考和追問的課題。
對於“少年犯”,在界定刑事責任能力時,是以“年齡”為界限,還是以“認知水平”為界限,是壹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甚至,對於壹個有過犯罪經歷的孩子,他們有沒有未來,作為陌生人如何包容,如何讓他(她)過上正常的生活。這些都需要壹個又壹個的答案,需要對大社會的壹份責任。
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幼兒時期,隨著年齡的增長,孩子的認知能力確實是變化的。但是隨著孩子的成長,他們的意識變得瘋狂。而且,最近十年,普通孩子比過去更早長大。壹方面是身體的生長在加速,另壹方面是媒體的豐富導致了認知的激增。所以“小大人”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
對於經歷過犯罪的孩子來說,這其實是壹生的傷疤。從救贖和救助的角度來說,社會應該是有同情心的。然而,這並不壹定意味著所有的“少年犯”都能重新開始他們的生活。所以,如果救援和解救不成功,很可能會對更大的社會產生二次攻擊。這種可能性的觸發也必須認真對待。
要承認“童年在逝去”,“青春也在逝去”。因為大眾傳媒廣泛使用的時候,代表了年齡劃分的尺度,並不是那麽準確。所以,當壹個13歲的男孩開始表現“從容殺人”和“調情”時,說明13只是生理年齡的壹個指標,而從心理年齡的角度來看,似乎已經失去了效力。
就像尼爾壹樣?尼爾·波茲曼(Neil Postman)說:“看著孩子的天真、可塑性和好奇心被侵蝕、扭曲成偽成人的劣等品質,令人痛苦、尷尬、尤其難過。”是的,我們已經走向了壹個新的人生劃分:壹端是嬰兒期,另壹端是老年期,中間是我們或許可以稱之為“成人兒童期”的生活。
因此,對“未成年犯”的認定需要更加謹慎。因為處理惡性案件不僅關系到受害者的感受,而且,
因此,對於違背“青年意識”的相對人來說,如果他“長生不老”或者“免於刑罰”,壹定程度上意味著法理上存在“漏洞”。對於犯罪者來說,他或她的邪惡可能已經醞釀。即使可能有外在的誘因,但人性本身的惡是根植於骨髓的。
大社會的同情壹定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但最好對施暴者嚴壹點。因為對罪犯足夠寬容,我們正在為壹個偉大社會的未來播下麻煩的種子。況且,我們也不知道壹個殺人犯能不能在三五年內克服自己的邪念,重回正道。
所以,管理“少年犯”真的是任重道遠。即使罪犯的未來真的改變了,也不壹定能被“大社會”完全接受。因為,無論是誰,都不想和壹個“殺人犯”接觸。即使“故障”過去了,“隱患”依然令人擔憂。
因為,人的生命只有壹次,經不起傷害,經不起折騰。這個10歲女孩的離世,對她的家人來說,意味著很長壹段時間的憂郁。同樣,壹個13歲的男孩犯罪,也意味著他的家庭將長期處於抑郁狀態。而且會有更多的道德譴責。尤其是在“子不教,父有責”的道德氛圍下,這幾乎是致命的壹擊。
而且從壹些媒體的報道來看,強調的是“打他的男生家長沒有道歉”。從公序良俗的角度,應該“道歉”,至少給受害者家屬心理安慰。但從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是否道歉”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處理善後,懲罰受害者。
當然,隨著“勾心鬥角”、“盯梢女”等細節的曝光,輿論會更傾向於嚴懲“少男少女”。因為他對“青春感”的違背壹直是沖著頭來的,就因為他13歲了,憑什麽要大方,自然讓人覺得有點生氣。或許事實本身就是這樣,更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