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祝福短信 - 外地戶口如何遷入當地?

外地戶口如何遷入當地?

根據《鞍山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定》,外地戶口遷入鞍山市的流程如下

程序

應遵循戶壹致、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本戶口所轄區域外,只進行地址變更登記,不進行遷出和遷入登記。凡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域的,均可申請辦理遷出和遷入登記。

戶口遷移所需證明材料。

因各種原因需要遷入戶口的公民,應當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與遷入原因有關的證明:

1.已婚已遷,持有合法的結婚(離婚)證明;

2分(購房),樓房搬遷,持有房卡或房屋證明;

3 .出國(境)註銷戶口,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通知書;

4.回國(入華)定居的,須持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居留證明或就業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存放(領取)證明。回國後異地定居的,還須持有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5.參軍的公民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市兵役機關和縣級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憑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憑釋放證明和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異地定居的,還須持有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8.大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錄取通知書;

9.大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工人遷戶口,持錄用(錄用)證明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籍,憑調動、辭退證明和《調動人員登記表》;

12.收養子女落戶的,持收養證或者收養證明;

13.解除收養關系並轉移戶籍的,憑解除收養關系證明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14.退休人員戶口遷入,持離婚證(退證);

15.戶籍涉及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具有相應的證書(聘用)和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居住證遷入的對象,還必須持有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17.需要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戶口遷移,還應當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所需材料

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

遷移申請材料:遷移戶口申請表;接收單位證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書;申請人和被拆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留存);房產證原件(復印件留存)。

此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國土、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相關材料。

購買成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稅務發票原件(復印件留存)。

單位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集房租發票或相關憑證。

二、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

工作調動、招聘錄用的,提供工作調動介紹信或備案(錄用)通知書(或報名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錄(聘)用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為企業登記(聘用)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

屬於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軍人家庭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軍人安置部門的介紹信;關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通知。

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普通高等教育(中專、技校)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卡;戶籍遷移證明。

投資興辦產業的人員入戶:投資者申請轉移戶口;接收單位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納稅憑證;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書;被拆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第三,引進人才

所需申請材料:戶口遷移申請書;接收單位證明;學歷和職稱證明;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書;被拆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第四,親戚投靠

新生嬰兒進入家庭時: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寶寶父母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嬰兒父母的結婚證;生育證或出生證明(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出具社會撫養費征收證明)。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的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被拆遷人的戶籍或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的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戶籍證明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同時遷入的夫妻還應出具結婚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投靠父母的,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人(寄養)喪失撫養能力或者死亡的證明,與被信任人建立監護(寄養)關系的公證書。

大學畢業生

壹是有在校戶口的學生,在就業單位有權限的情況下,可將戶口遷入本單位集體戶口,憑報到證明、報到證明、單位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果單位沒有人事權,那麽可以把戶口遷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場,就像在廣州工作,遷到南方人才檔案戶口掛靠中心壹樣;或者學生可以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憑畢業證和《註冊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或者申請休學,可以在學校保留戶籍檔案兩年。第二,戶口不在學校的同學,可以直接把戶口從原籍遷到工作地,前提是單位有權限。

壹、審批條件

大專、技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或回原籍。

第二,需要審查證明材料

1.派遣登記證(復印件)

2 .人才交流中心、市勞動部門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職證明》。

3.戶籍證明(回原籍的需提供原戶口本或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未在事業單位取得證書的,需事業單位相應證明;如果您的卡丟失了,您需要辦理掛失手續)

5.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需提供接收單位證明和戶籍證明。

婚姻遷移

辦理前提條件:攜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先給妳想搬進去的居委會寫驗收證明;

二、向鎮計生辦寫證明;

三、遷入地派出所填表,然後指導員批準字;

四、向縣政府報批(寫入戶申請);

五、遷出地居委會寫遷出證明;

六、遷出派出所註銷戶口;

七、返回當地派出所遷入戶口。

第四節遷入登記

第二十二條?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受理本市(指市轄區)戶籍遷移。本市戶籍遷移是“壹站式”網上戶籍遷移。本市戶籍遷移手續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結。

(壹)居民因購房、換房、分房等原因進行戶口遷移申報。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壹地的,憑房產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手續辦理。

租、借、買無證私房不準落戶。

新建住宅區未設立社區委員會的,當地派出所可將其戶口落至管內社區單獨的委員會。

居民買二手房不能落戶,原房主因故不能搬出。派出所的社區民警要想辦法勸原業主搬出去。如果原主人確實無處可搬或者找不到原主人,經社區民警調查情況屬實,可以為新主人辦理落戶。原房主戶籍標誌變更為住戶不在,登記的民警要壹起辦理社區民警調查落戶手續,要掌握這類空戶的情況。

(二)居民申報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戶籍的,憑投靠人證明、結婚證、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含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原戶籍檔案、原單位檔案、 社區(村)出具的證明、原戶籍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已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等。

(三)居民申請離婚戶口遷移,應當辦理被信任人戶口簿、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者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手續。

離婚壹方拒絕上交戶口本,經社區民警調查證明情況屬實的,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手續直接辦理。

因結婚、離婚等原因遷移戶籍的,不受居住面積限制。

(四)居民申報居住在直系親屬房屋(包括父母子女房屋、子女父母房屋)的,憑房屋證明、雙方協議、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手續辦理。

戶口遷移後,房屋產權有爭議的,按爭議雙方約定的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重新辦理。

(五)因生活不能自理、父母死亡等原因,聲明投靠贍養或者扶養親屬的居民。,應當辦理父母死亡、重殘、重病、離婚、出國、離職、失蹤等證明等相關手續。

(六)居民申報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嬰兒、兒童和孤兒,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六類農村人口之間的戶籍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的證明。市轄區農業人口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無需辦理“農轉非”審批手續,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後直接網上轉移戶口。

(七)我市普通高等學校隨遷學生戶口已遷入學校集體戶的,畢業後憑畢業證、報到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轉入新建派出所人才戶口服務站。

(八)休學、退學、回原居住地定居的本市學生,分別憑戶籍證明、離校證明、學校出具的證明、被信任人的戶口簿落戶;本市應屆畢業生回家定居,憑戶口本、畢業證、居民戶口本落戶。如原地址變更,需提供戶口遷移證明。

(九)居民戶口遷出後未落戶,遷出時間不滿壹年的,持原戶口遷移證明、未落戶原因證明、居民戶口簿申請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五節遷出登記

第二十八條?市外居民遷入戶口,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簿、準予遷入證明等相關手續辦理,並出具戶籍證明。

遺失戶籍證明的我市外遷人員要求補辦戶籍證明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到原發證的戶口登記機關補辦。原登記地戶籍管理機關憑原登記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無定居證明等材料,按照原證明內容予以補發,並在戶籍證明備註欄註明“遺失補發”字樣。

第二十九條?被本市大學、中專錄取的學生自願選擇是否遷入戶口。如需隨遷,憑大學、中專的錄取通知書、準考證、戶口簿、身份證辦理。

第三十條?有外國留學生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戶口已遷入學校集體戶的,可在畢業後兩年內轉入外地求職或就業,憑畢業證、派遣證或登記卡、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辦理。

如果工作單位沒有落實,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在原學校保留戶口兩年。超過兩年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由學校將戶口遷回原戶口。

擴展數據

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制度中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中國的戶口遷移政策覆蓋了廣泛的群體,包括幹部、工人及其家屬、學生、士兵及其家屬。

永久居留

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居住地遷出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原居住地為住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自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點,但住院治療的地點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戶籍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居住地遷出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原居住地為住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戶口遷移?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政府-鞍山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定?百度百科-慣常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