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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