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度重視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
進壹步加強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各級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進壹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本意見所指的農民工子女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我和父母都是農村戶口。
2.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居住在雲巖區、南明區、小河區、金陽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或者政府所在地的其他區(市、縣),且戶籍所在地不具備監護條件的。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取得IC卡居住證(暫住證),並在申請入學當年8月底前在我市實際居住1年以上。不屬於許可範圍的,提供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證明。
(3)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進入公辦中小學就讀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出具的IC卡居住證(暫住證)或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1年以上居住證明、房產證或1年以上房屋租賃證明。
3.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和保健手冊。
4.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監護條件證明。
5.在當地辦理的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在暫住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6.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小學作為接收主渠道的作用。
需要在我市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持上述材料向其實際居住地的區(市、縣)教育局提出入學申請。各區(市、縣)教育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安排公辦中小學接收農民工子女。全日制公辦中小學要充分挖掘潛力,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範圍接納農民工子女入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劃定範圍內的農民工子女入學。對公辦學校達不到招生要求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在就近學校分配名額。在公辦學校確實達不到招生要求的區(市、縣),由當地教育局幫助聯系或介紹到政府委托接收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民辦學校就讀。
(五)農民工子女的教育費用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民工子女,按照義務教育階段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禁按照劃定的範圍向入學的農民工子女收取費用,嚴禁在辦理轉學手續時收取任何費用。
(六)加強農民工子女學籍管理。
轉學壹般以學年為截止時間,符合本意見要求,需要在我市上學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應提前1個月向其實際居住地的區(市、縣)教育局提出申請,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轉學。接收學校要詳細登記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基本信息和父母的聯系方式。各區(市、縣)教育局要加強學籍管理,同時嚴格轉入轉出手續,防止學生輟學。
(七)堅持“育人為本”的原則,維護農民工子女在學校的合法權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實際情況,改進教學管理方式,在接受教育、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對本地學生壹視同仁。要加強與家長的聯系,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盡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學校要辦好農民工子女家長學校,加大對家長的培訓和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家庭教育水平。
(八)加大對以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
對依法辦學、具有壹定規模和質量的民辦學校,要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幫助其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政府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每生公共補助,用於改善辦學條件、購置教學設備設施、培訓教師、為學生進行體檢、為學生辦理學校責任險等。此外,通過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壹對壹結對,加強民辦學校校長和教師的培訓,以教學支援的形式選派教學副校長到民辦學校,幫助民辦學校提高教學管理水平。
(九)加強對接收農民工子女的民辦學校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學校的辦學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進壹步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不得隨意改變辦學層次,擴大各班班級規模。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教師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接收農民工子女的民辦學校進行整改,對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學校要及時予以批準;對尚未達到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十)加大新建、改擴建公辦中小學的力度,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問題。
必須收回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其他區(市、縣)公辦學校租用的校舍和教室,解決劃定範圍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問題。加大城區和其他區(市、縣)薄弱公辦學校改造力度,在中心城區郊區農民工聚居地新建、改(擴)建公辦初中、小學,努力增加公辦學位,爭取盡快解決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
(十壹)積極創造條件讓農民工子女就讀高中。
具有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初中畢業生)可在我市參加中考,只能報考省級示範普通高中和我市其他普通高中的擇校。初中畢業以上或同等學歷的農民工子女,可在不受戶籍限制的市、區(市、縣)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享受國家相關中等職業補貼政策。
二、抓好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
(壹)高度重視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
做好“留守兒童”的教育工作,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我市農村人口比例大,進城務工的農民多。“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如果解決不好,會影響壹代人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還可能帶來壹些社會問題。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從全面提高民族素質、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把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作為農村“兩基”工作的重點和提高義務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任務,認真研究部署,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二)積極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標準化。
根據* * *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貴陽市“學教”行動計劃的意見(2008-2012)》和《貴陽市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方案》要求,對規模小、效益差的農村學校,有計劃地進行合並,根據發展需要新建或改(擴)建。到2012,全市初中和中心小學基本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讓更多的“留守兒童”擁有良好的寄宿條件。
(三)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中小學校和鄉(鎮)、村在開展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辦好家長學校。
要加強對“留守兒童”父母和監護人的培訓,努力探索“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有效途徑和方法,積極向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學理念和知識,引導父母或監護人認識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掌握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四)充分發揮學校在關愛“留守兒童”中的積極作用
1.建立“留守兒童”登記制度。各中小學校要對在校“留守兒童”進行認真調查登記,為每個“留守兒童”建立專門檔案,詳細記錄學生基本情況和監護人聯系方式,及時補充和變更相關內容。
2.建立“留守兒童”結對幫扶和監護人聯系制度。農村中小學要根據“留守兒童”的實際情況,動員和組織學校教職工結對開展對他們的幫扶活動,及時了解孩子的思想、學習、生活情況和困難,盡力及時幫助解決。農村寄宿制學校要優先為有寄宿需求的“留守兒童”提供寄宿。對於走讀的“留守兒童”,教師要定期家訪,及時反饋孩子在校期間的情況,並與其其他法定監護人壹起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讓“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思想等方面得到關心和幫助。
3.建立“留守兒童”舉報制度。“留守兒童”在校期間遇有突發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並立即通知“留守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和在外務工的父母,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4.改進和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針對部分“留守兒童”的道德偏差和心理障礙,學校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把“留守兒童”教育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培養他們良好的行為習慣,幫助他們健康和諧發展;要加強對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引導和訓練,結合實際開設德育課程;要針對“留守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緩解心理壓力,引導他們度過人生發展的關鍵期。
5.改變教學方法,努力減輕學生課業負擔。要註意因材施教,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個性、愛好和特長,避免“留守兒童”因厭學而輟學;要嘗試將初等職業教育滲透到地方義務教育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中,讓學生經過學習和訓練掌握1-2實用技術,增強服務家鄉的意識和參與家鄉建設的能力。
20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