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指十二個月的法定期限。那麽,這十二個月的期限是指公檢法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總期限,還是指各司法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仍然存在爭議。根據法律精神,“十二個月”應當是司法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最長總期限。三機關解釋是對刑事訴訟法的突破性解釋,篇幅過長,與法治精神相去甚遠。這種觀點顯然要求過高,曲解了立法初衷,不符合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動自由的強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時待命,不得妨礙案件的審理,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生活沒有實質性影響。刑事訴訟是壹個復雜的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短,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理時間。同時也無法合理分配這段時間。如果前壹機關取保候審期限已用完或過多,後壹機關將難以繼續使用,這實質上剝奪了後壹機關取保候審的權力,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公訴機關和法律取保候審的期限分別為十二個月,說明“十二個月”是公訴機關和法律分別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分時”而非“分時”。“兩高”司法解釋是取保候審制度具體應用的權威解釋,已實施三年多,司法運行情況良好。就司法實踐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實際需要的。二、取保候審如何解除取保候審大概有三種情況。壹是因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被釋放;二是因其他強制措施變更而終止的;三是到期終止。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取保候審由原司法機關作出,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司法機關只決定不終結案件,主要表現為:案件從壹個程序進入另壹個程序,受理案件的機關往往在不通知原決定機關終結的情況下,變更原決定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的原決策機關接到受理機關通知後不辦理註銷手續;也有取保候審期滿後,決定機關既不辦理撤銷手續,也不變更強制措施,放任不管的情況,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壹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懶於落實,執法不嚴;另壹方面,司法解釋確實存在壹些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給司法機關執行帶來不便。教育部、高等學校發布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或者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理案件的機關可以在7日內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擔保方式或者強制措施;繼續取保候審的,要重新做決定。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理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後,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受理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擔保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撤銷手續。以上是如何解除取保候審的介紹。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