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調解失敗,調解員會將案件移交給審判法官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量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