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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哪些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依據《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根據這壹條的規定:

壹是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三個原則;

1,法理。為了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當事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和國家整體利益的沖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國合同法確認了罪刑法定原則。

2.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行為,不得違反回避和公開的規定,以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這壹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和回避原則。

3.必要性原則。為了防患於未然,法律要求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須遵循必要的原則,即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限制在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需的範圍內,並以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

二是明確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不得過度,並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表達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第三,明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個人信息泄露不僅會讓妳收到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還會讓妳的個人身份被冒用。同時,個人信息的泄露是實施詐騙的關鍵因素。所有的電信網絡詐騙都是從個人信息泄露開始的,犯罪分子是在準確掌握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實施詐騙的。

總之,保護個人信息需要我們從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入手,合理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註意個人信息的保護,規避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