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
擴展數據:
案例:
4月11日,廣東深圳大眾交警支隊官方微博通報“交警下跪車主涉嫌暴力執法”,稱4月5日18時左右,江西籍男子王某駕駛車輛堵塞平奎公路分流掉頭,嚴重影響後方車輛掉頭。
王拒絕出示證件,拒絕傳喚,並將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對講機打翻在地。民警依法對王某強制傳喚,未使用警械,對王某進行批評教育後釋放。
人民網-強行傳喚未使用的警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