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書寫需要以下內容:
壹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欠款的數額和用途;
第三,是否支付利息;
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
第五,債務人簽字確認;
第六,寫借條的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故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作為出借人,通常應保留以下證據,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1)借款合同、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二)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和憑證等。;(三)短信、聊天記錄、電話催收記錄;(四)證人證言、錄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