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電子數據是法定類型的證據。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作為證據,如果希望法院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
1.必須確認微信的用戶是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證據,但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壹方是本案當事人的,原則上不符合主體條件;
2.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得不到法院支持;
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要想獲得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就必須保證證據真實、合法、相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