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據規則,提供微信證據的壹方仍需對微信賬號的實際使用人承擔進壹步的舉證責任。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民事案件的最終依據,應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前提是確認微信號註冊人和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號已經註銷的情況下,法官如何確定用戶的身份,是否是當事人,從而形成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內心確認,否則微信號證據無法與案件發生法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