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1居民醫療保險人均繳費標準不低於320元,未達到人均繳費320元的,在2022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征繳時,壹並補繳。2022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成人、學生、兒童繳費統壹,每人370元(其中2021每人10元)。
二是本市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城鄉特困人員、孤兒、烈屬、低收入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居民,個人繳費按上述個人繳費標準的50%繳納,即每人185元(含繳納年度5元2021),其余50%(185元)。
符合醫療救助資助條件的上述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其他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具體籌資標準按照我市醫療救助政策的規定執行。
三、除學校(園區)學生、兒童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按照每人370元繳納個人醫療保險費(含2021每人繳納10元);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全額繳納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貼,計為950元(其中2021為10元/人)。
四、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的通知》(呼政辦發〔2020〕31號),2022年我市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0元。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同時征收。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內醫保辦[2019]50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20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胡錚辦字[2019]94號)規定的繳費標準基礎上提高15元,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調整後的個人繳費標準為:18周歲的非在校城鄉居民每人每年310元,從其出生之日起至核定年度的1+0日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18周歲以下非在校兒童、新生兒(含未出生胎兒)每年250元;符合以下條件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額部分由市、旗縣區兩級政府按照1:1的比例繳納,包括已滿60周歲的低收入居民、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士、在校重度殘疾(壹級、二級)居民等參保居民。經高校認定繳費有困難的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高校承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參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除在校(園)學生、兒童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按上述標準繳納個人醫療保險費。無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除按上述標準繳納個人醫療保險費外,由個人全額繳納各級財政補貼,2020年財政補貼按每人520元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