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適用傳票強制被告出庭。
被告人不必出庭,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缺席判決作出的法院判決對被告具有同等約束力,被告的財產可以根據判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
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