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停車是指車輛不在指定位置停車。對於違法的人,如果司機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使司機立即離開。壹般司機只需要開快點就行了,沒有處罰。駕駛人拒不離開,駕駛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將處以罰款。駕駛人不在場的,除罰款、貼罰單外,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門有權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違章停車是城市交通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之壹。交管部門提醒,機動車只能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其他地方禁止停放;在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車輛應當向前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向前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近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路口50米以內的路段,公交站點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臨時停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禁止停車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禁止停車, 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3)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使用上述設施的除外4)車輛停穩後方可停車。 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5)路邊停車應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裝卸物品後,應立即離開。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外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