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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總召回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法律錄音資料是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壹,是法律認可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的決定。

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證明有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的事實,證明有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人民法院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

對於與訴訟保全、撤訴等程序性事項相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和相關證據,認為相關事實很可能存在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法官可以從下列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