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簽訂贈與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簽訂贈與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贈與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受贈財產的名稱、財產現狀、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及附什麽條件、違反贈與合同責任的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看,贈與人認為贈與行為在財產交付或權利轉移前可能被撤銷,建議贈與合同不予公證;
3、贈與人在贈與受贈人財產時對受贈人有壹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贈與條件;
4.如果沒有財產所有權或處分權,贈與人不得將其作為贈與送給他人,否則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的瑕疵,並對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