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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收件人向海關提交申報材料

待收件人向海關提交申報材料的步驟如下:

1. 收到EMS寄來的通知單;

2. 前往海關駐郵局現場;

3. 辦理手續,提交貨物的品名、貨值、數量等申報信息;

4. 確定貨物件數,判斷是否需要交稅。10件以下免稅放行;10-50件,每件50元交稅放行;超過50件,進行正式報關。

收件人向海關提交申報材料的程序:

1、準備申報材料:包括貨物的發票、裝箱單、合同、運輸單據等;

2、填寫申報單: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如品名、數量、價值等信息填寫海關申報單;

3、提交申報:將填寫好的申報單連同其他申報材料壹並提交給海關;

4、海關審單:海關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進行下壹步;

5、繳納稅費:根據海關的計算,繳納相應的關稅和其他稅費;

6、海關查驗:海關可能會對貨物進行抽查或全查,以確保申報內容的真實性;

7、放行貨物:查驗無誤並繳納完稅費後,海關將放行貨物,收件人可以提取。

綜上所述,待收件人在收到EMS通知單後,需前往海關駐郵局現場提交申報材料,包括貨物品名、貨值、數量等信息,並根據貨物件數判斷稅務情況,10件以下免稅,10-50件需繳納每件50元稅費,超過50件則需進行正式報關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六十六條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