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辦指的是案件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案件處於偵查機關就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階段。
壹、公安辦案流程
1、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系方式等,制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壹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復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壹次。
2、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①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②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3、偵查
(1)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撤消案件。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④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4、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制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後及時通報。
第壹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