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
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